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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尹志平、甘信花与被告XX县计生委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平,甘信花,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尹志平,男,31岁。原告甘信花,女,28岁被告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法定代表人于鸿,该委主任。原告尹志平、甘信花不服被告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桥市计生征字(2013)年第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志平、甘信花通过学习法律,提高了认识,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志平、甘信花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平、甘信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志平、甘信花负担。审 判 长  廖能浩代理审判员  毛 昊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