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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苏国平与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蒋凤琴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平,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蒋凤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苏国平,男,汉族。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华。被告蒋凤琴,女,汉族。原告苏国平与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蒋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蒋凤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国平诉称,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装卸货物,报酬采用双方议价的方式给付。每次装卸完成后,被告蒋凤琴就给原告开具现金支领凭单,原告据此到财务结账。2012年12月之前的装卸款被告已给付,但2012年12月装卸货物的报酬共计10508元被告却迟迟未给付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卸货物的报酬105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蒋凤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苏国平于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负责为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装卸货物,劳动报酬采用双方议价的方式由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员蒋凤琴为原告开具现金支领凭单后,再由原告持此现金支领凭单到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处结账领取劳务报酬。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7日,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计为原告苏国平开具了有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员蒋凤琴签字的现金支领凭单计21张,劳务报酬合计5080元;原告还提交了2013年1月5日的1张现金支领凭单(劳务报酬为186元)上面没有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员蒋凤琴的签字。原告苏国平向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催要劳务报酬时,双方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2张现金支领凭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告苏国平为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装卸货物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理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诉请被告蒋凤琴给付原告装卸货物的劳务报酬,理据不足,因为被告蒋凤琴只是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员,其在现金支领凭单上签字的行为完全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苏国平诉请被告给付装卸货物的劳务报酬,并向法庭提交了22张现金支领凭单,其中21张现金支领凭单(合计劳务报酬5080元)上面虽然没有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却有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员蒋凤琴的签字,属于蒋凤琴的职务行为,应当认定由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该部分劳务报酬,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而对于2013年1月5日的现金支领凭单(劳务报酬为186元),因上面既没有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出库员蒋凤琴的签字,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还应另外给付其未开具现金支领凭单的劳务报酬5242元,但因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和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国平装卸货物的劳务报酬5080元;二、驳回原告苏国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苏国平负担17元,由被告滦县祥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