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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徐永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徐永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红。委托代理人:徐文兴。被告:徐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