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印塑料复合包装厂与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智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印塑料复合包装厂,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张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士峰,系上诉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印塑料复合包装厂。法定代表人:何淑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明,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智明,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2012年12月22日送达给上诉人,经办人于2013年4月16日致电上诉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李士峰,确认其没有缴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