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薛保忠申请执行宋保全;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忠,宋保全,宋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377号申请人薛保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艳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保全、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保全、宋艳超名下财产16.9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