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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薛保忠申请执行宋保全;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忠,宋保全,宋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377号申请人薛保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艳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保全、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保全、宋艳超名下财产16.9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