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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波、范洪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波,范洪英,李阳阳,潘立伟,潘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4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明波。被告范洪英。被告李阳阳。被告潘立伟。被告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波、范洪英、李阳阳、潘立伟、潘国华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玲审 判 员  王重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