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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温旭林、姜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温旭林,姜小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79号原告鲍建光。委托代理人王小明。被告温旭林。被告姜小魏。原告鲍建光诉被告温旭林、姜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建光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建光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鲍建光负担。审判员  郑建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珊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