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鲍建光与温旭林、姜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光,温旭林,姜小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79号原告鲍建光。委托代理人王小明。被告温旭林。被告姜小魏。原告鲍建光诉被告温旭林、姜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建光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建光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鲍建光负担。审判员 郑建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珊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