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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辛某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