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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19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女。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我院作出(2013)新民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Y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此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Y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