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19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女。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我院作出(2013)新民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Y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此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Y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