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后伦、姜均、唐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后伦;姜均;唐军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56号。法定代表人:魏友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后伦,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日。第三人:姜均,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第三人:唐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上列原告诉被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贺定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子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