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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郭安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