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郭安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