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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炳桥与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桥,周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吴炳桥,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秋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桥诉被告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桥撤回对被告周秋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炳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