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王志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莉佳。被告王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