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2号原告刘XX,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XX,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XX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