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2号原告刘XX,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XX,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XX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