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又名“亚强”、“来亚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397。2012年12月13日因本案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租用郑广林(另案)位于电白县陈村镇陈村渔业管区五片的房屋聚众赌博二次,其后轮换几个地点赌博,每天(次)约有20人参赌。2012年12月12日22时许,电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在郑广林家查处了该赌博窝点,抓获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辛等17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20元、赌具牌九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邓某甲、李某甲辨认笔录、扣押及收缴赌资、赌具清单、参赌人员郑某甲、李某甲、黎某乙、李某丁、邓某乙、邓某甲、李某丙、邓某丁、李某乙、李某戊、郑某乙、李某辛、黄某、麦某、陈某、李某己、邓某丙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邓某丙、邓某丁、邓某乙、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李某辛、郑某乙、李某己、黄某、邓某甲、麦某罚款收据、收缴参赌人员郑某乙、李某己、李某辛、黄某、陈某赌资收据、被告人张某悔改书、证人李某甲、李某辛、李某丙、邓某丁、郑某乙、邓某乙、邓某丙、李某丁、李某乙、麦某、陈某、邓某甲、黄某、李某戊、李某庚、李某己、黎某乙证言、同案人郑某甲供述、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聚众赌博的时间较短,涉赌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