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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生福与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王会军、徐连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福,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王会军,徐连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王生福(王才)。委托代理人杨福,男,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负责人王岳,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涛,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祥玉,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会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连池,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王生福诉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王会军、徐连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生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福、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涛、孟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军、徐连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福诉称:2011年5月份,被告王会军、徐连池开发建造辰龙盛世城6号楼,在我处购买建筑材料合子板,尾欠材料款32,640.00元,由于6号楼建设当年没有完工,二被告(王会军、徐连池)承诺在2012年4月20日开工之前还清此款。令人想不到的是,工程尚未开工,二被告就将6号楼工程转给被告王岳。我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材料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材料款32,64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与我公司无关,我们把活包给王会军、徐连池,材料是王会军、徐连池买的,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我们不知道情况,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王会军、徐连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王生福向本院进行了陈述,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2012年4月11日《欠据》一张,证明材料(合子板)卖给王会军、徐连池,由材料员曲宝江给出具的欠据。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与我公司无关,这个章不是我公司的,曲宝江这个人我们也不认识。被告王会军、徐连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质证意见,本院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庭审中,原告王生福承认将材料(合子板)卖给王会军、徐连池。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王会军、徐连池)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二被告欠款的事实。以上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能够证��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本案的待证事实,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通过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是:2011年5月份,被告王会军、徐连池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合子板,于2012年4月给原告出具《欠据》,承诺2012年4月20日前给付此款,到期后被告王会军、徐连池未能兑现承诺。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现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被告王会军、徐连池尾欠原告材料款32,640.00元,该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会军、徐连池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其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军、徐连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生福材料款32,640.00元;二、被告王会军、徐连池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吉林省义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磐石分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被告王会军、徐连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