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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非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国娣。被执行人章明彪。被执行人何爱兰。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2)第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2013)绍行审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15010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章明彪、何爱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章明彪、何爱兰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章明彪、何爱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绍执非字第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桑伟强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