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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李德才与梁庆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才,梁庆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李德才,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吉林市人,户籍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梁庆凯,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才诉被告梁庆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德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