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姚计心、崔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刚,姚计心,崔小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辉刚,男。被告姚计心,女。被告崔小明,男。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姚计心、崔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辉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审判长 孙素芳审判员 贾全如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