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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姚计心、崔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刚,姚计心,崔小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辉刚,男。被告姚计心,女。被告崔小明,男。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姚计心、崔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辉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审判长  孙素芳审判员  贾全如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