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3-10-11
案件名称
李同权与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23号李同权:你因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行终字第7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由于不能认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修筑防洪堤决定违法,故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对于你所受经济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