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双双与张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双,张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郭双��,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被告张朋,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双与被告张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双双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