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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双双与张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双,张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郭双��,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被告张朋,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双与被告张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双双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