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傅志凌与被告史学宏、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凌,史学宏,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傅志凌,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羽贇,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宏,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骏贵,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志凌与被告史学宏、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志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贇、被告史学宏、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骏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志凌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史学宏驾驶苏A×××××号轿车在本区宁六公路晓山路路口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史学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苏A×××××号小轿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7764.4元。被告史学宏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属实,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苏A×××××号小轿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单方申请所做,且结论与伤情不符不予认可,请求重新鉴定;我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8时05分,被告史学宏驾驶苏A×××××号轿车行驶到宁六公路晓山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傅志凌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擦,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史学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南京江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右侧内踝骨骨折。2012年11月30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傅志凌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傅志凌误工期限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事故发生后,被告史学宏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另查明,苏A×××××号小轿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史学宏驾驶机动车撞伤原告傅志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人保南京分公司承保了苏A×××××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付。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南京银行帐户交易对账单等证据可以确认相关损失为:医疗费24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3220元(70元/天*11天+49*50元/天)、误工费20017元(4249*5-614-614元)、交通费酌定200元、××赔偿金59354元,××器具费2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91441.4元,未超过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故由人保南京分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人保南京分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书为原告单方申请鉴定且结论与伤情不符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因法律法规并未排除单方申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且人保南京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与原告的伤情不符,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傅志凌人民币91441.4元(含史学宏支付的住院期间护理费770元)。二、驳回原告傅志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714元由被告史学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76)。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