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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黎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甬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法定代表人:何伟。委托代理人:陶旭峰。委托代理人:章学锋。上诉人杨黎明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知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5月8日,在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东南商报》“校园视窗”栏目(A19版)刊登了《帮助孩子学会独处》一文,署名:黎明。2010年4月25日,在《现代教育报》家长周刊上刊登了《如何帮助孩子学会独处》一文,署名为浙江省宁波市黎明,该文内容与之后在《东南商报》刊登的《帮助孩子学会独处》一文除最后一段外完全相同。2010年12月30日,在《小学生拼音报》上刊登了《培养孩子的独处能力》一文,署名为黎明,该文内容与前述两文内容基本相同。小学生拼音报社曾于2010年11月12日向杨黎明寄送信件,收件人写为黎明。《健康天地》2011年第12B期第67页发布更正声明一则,称《书香相随、茶香相伴》一文原作者应为杨黎明(笔名:黎明)。网址为www.cnnb.com.cn的网站中国宁波网主办单位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杨黎明于2012年11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帮助孩子学会独处》一文;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30000元。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在原审中答辩称: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网站并没有上传涉案文章,报纸上确实刊登过。即使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存在侵犯杨黎明的行为,杨黎明的诉请也没有相关依据。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是否侵犯了杨黎明的著作权?如侵权,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应承担何种责任?该院认为,杨黎明已向该院提供了证据证明黎明系其笔名,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在《东南商报》刊登涉案文章之前该文已刊登于《现代教育报》的事实,综合杨黎明提供的证据,该院对杨黎明系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的事实予以认定。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东南商报》上刊登了涉案文章,虽署名为黎明,但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并不能提供涉案文章的来源及是否已支付报酬的证据,而该篇文章的内容与杨黎明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基本完全相同,故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行为侵犯了杨黎明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杨黎明损失的民事责任。杨黎明认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将其文章上传至其开办的网址为www.cnnb.com.cn的网站,但仅提供了网页的打印件,该证据并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件,故对杨黎明提供的该份证据不予认定。该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登陆杨黎明提供的网址,并未找到杨黎明主张的文章,在该网站上确实有《东南商报》各时期的电子版报纸,但杨黎明主张的该文章并未发现,故该院对杨黎明提出的在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杨黎明未向该院提交关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因侵权的获利金额及遭受损失金额的证据,选择适用法定赔偿,该院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知名度、涉案文章的字数、影响力、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开办报纸的影响力、权利人必要的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综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办的报纸上刊登了杨黎明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该院对杨黎明要求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赔偿数额,该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判决如下: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立即停止侵犯杨黎明享有的《帮助孩子学会独处》一文著作权的行为;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3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杨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杨黎明负担247.5元,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负担302.5元。杨黎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际损失估算不合理,判赔金额太少,不足以弥补损失。二、原审法院未及时对杨黎明提交的涉案网页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致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删除涉案网页,灭失电子证据,原审法院驳回相应诉讼请求,显失公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对上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报社并未上传涉案作品至网站,原审判决判赔金额已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黎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东南商报》上刊登了涉案文章,该篇文章的内容与杨黎明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基本相同,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并不能提供涉案文章的来源及已支付相应报酬的证据,故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行为依法已侵犯了杨黎明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杨黎明上诉认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曾将涉案文章上传至其开办的网址为www.cnnb.com.cn的网站的诉称,因其在原审中仅提供了网页打印件,并未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核实在杨黎明提供的网址无涉案文章,而网页复印件作为单一证据的证据效力明显不足,故原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认定该诉称事实,属合法得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有责任提供证据,杨黎明举证不能应自负责任。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因杨黎明遭受侵权的实际损失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侵权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知名度、涉案文章的字数、影响力、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开办报纸的影响力等因素,并根据客观情况酌情考虑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为3000元,并无不当。杨黎明上诉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故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杨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良宏审 判 员 马 洪审 判 员 毛明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