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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伟国与戚祥路、江苏省宿迁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国,戚祥路,江苏省宿迁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刘伟国,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南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罗荣清,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戚祥路,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江苏省宿迁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爱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国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1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玉兵审 判 员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