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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传民与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陈传民,男。被告:杨平,男。原告陈传民诉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2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从事养殖商品鸡业务,从原告经营的苏湾镇永乐畜禽服务中心购买饲料及药品,经结算,被告共计差欠2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6000元,至今未能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经营户,从事畜禽饲料、药品销售经营。2004年2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因养殖家禽业务需要,陆续从被告处赊购部分家禽饲料及药品。2007年7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差欠原告26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元月31日给付2000元,同年3月2日给付3000元,2012年元月19日给付5000元,尚差欠原告16000元未能给付,故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身份证、欠据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有理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差欠原告16000元,理应承担偿还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平给付原告陈传民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杨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圣  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开元(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