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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爱元与深圳市泽源厚业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元,深圳市泽源厚业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0号原告刘爱元,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深圳市泽源厚业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13A。法定代表人蔡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步基,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5月12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工艺师。四、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4600元;期满月工资为5200元。五、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被告克扣了原告2012年7月份的工资1000元,应当予以支付。被告没有支付原告2012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资1912.64元(5200÷21.75×8),应当予以支付。关于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有效地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在原告签名的工资表中,明确没有加班事实,原告主张是密封签名,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6月12日至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59.77元(4600+5200÷21.75×22)。七、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8月27日。八、仲裁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份克扣的工资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8月1日至10日期间工资2114.9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12日至8月10日期间加班工资5965.5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82.75元;5、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九、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份克扣的工资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8月1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1912.64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12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59.77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份克扣的工资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8月1日至10日期间工资2151.7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12日至8月10日期间加班工资5498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59.77元。十一、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泽源厚业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爱元2012年7月克扣的工资1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泽源厚业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爱元2012年8月1日至10日期间的工资1912.64元;(三)被告深圳市泽源百业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爱元2012年6月12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59.77元;(四)驳回原告刘爱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