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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诉上海将任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上海将任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英,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将任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将任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