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潦民初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第10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艾某,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艾某已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离婚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