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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诚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诚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海曙诚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丽。上诉人宁波海曙诚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实属授权代理关系,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处,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共同签订的《经销协议》中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并授权乙方为指定区域经销商”(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故双方之间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销协议》中载明“合同履行地:浙江温岭”,被上诉人选择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