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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莫利英与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利英,周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4号原告:莫利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秋文,农民。原告莫利英诉被告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鲁文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利英的委托代理人卢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秋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0年6月6日,被告周秋文经案外人谢桂娣介绍向原告莫利英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1分,借期一年。届期,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秋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莫利英借款1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秋文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