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传友与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友,蒋俊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74号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俊远,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