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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传友与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友,蒋俊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74号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俊远,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蒋俊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