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侯某某,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