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虞林生、陈莲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林生,陈莲珍,张锋,赵录平,丁银飞,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虞林生。被告:陈莲珍。被告:张锋。被告:赵录平。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银飞。被告:张云孝。被告:陈可青。被告:龚斌。被告:胡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林生、陈莲珍、张锋、赵录平、丁银飞、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0元,减半收取计23175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