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德跑与陈仁佑、陈钦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跑,陈仁佑,陈钦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陈德跑。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陈仁佑。被告:陈钦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跑与被告陈仁佑、陈钦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跑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德跑负担。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