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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德跑与陈仁佑、陈钦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跑,陈仁佑,陈钦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陈德跑。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陈仁佑。被告:陈钦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跑与被告陈仁佑、陈钦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跑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德跑负担。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