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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48-1号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担保人梁某。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单某。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66806.67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66806.67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钢材504.761吨(价值5811286.04元);三、查封担保人梁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51号半岛·康城9号楼1单元9-1-08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 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