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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海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81号罪犯李海生,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家乡许河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以(2007)榆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海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海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海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担任监区风筒工期间,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9分。获2010年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海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