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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黄林、陶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祥,黄林,陶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祥,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黄林,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陶玉荣(系黄林妻子),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0)郧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林、陶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林、陶玉荣未自动履行。2013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林银行存款8300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玉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0)郧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