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高枫、李阳平与季亚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枫,李阳平,季亚飞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枫。委托代理人赵一心、高彬。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亚飞。委托代理人宋建标。上诉人高枫、李阳平因与被上诉人季亚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工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高枫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李阳平的上诉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高枫撤回上诉。二、上诉人李阳平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计1692.5元,由上诉人高枫、李阳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惠惠高枫、李阳平与季亚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