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思第尔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思第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36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中波。委托代理人:沃薛军、蒋尉黎。被告: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晔。被告:上海思第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思第尔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思第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20819元,实收5799元,减半收取2899.5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张伟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