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XX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53号罪犯XX良,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周至县司竹乡竹户村二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以(2007)杨刑初字第0000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XX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XX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2007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对自己的犯罪危害有正确认识,并能遵规守纪,注重行为养成,积极改造,自觉维护监管改造秩序。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中,上课专心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考试优良,个人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3、在生产劳动中,作为一名水泵司机,能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吃苦肯干,爱护设备,及时抽水与检修水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较好的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多次受到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70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0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