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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宏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87号罪犯郭宏安,男,198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黄篙湾,因盗窃、收购赃物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以(2007)宝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郭宏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2007)延中刑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07月0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宏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郭宏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宏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矫正犯罪恶习,注重行为养成,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狱内的坏人坏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犯人守则》约束自己的言行,踏实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刻苦认真钻研,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木工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章作业,认真完成下达的生产劳动任务,经常加班加点,受到监区干警多次表扬。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00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0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宏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宏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宏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