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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欧智霞与刘颖、谢斌恢复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智霞,刘颖,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欧智霞,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颖,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斌,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智霞与被执行人刘颖、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颖、谢斌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56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