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家军与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家军,杨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64号原告崔家军,居民。被告杨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军与被告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О一三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滕商初字第64号保全裁定,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崔家军申请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