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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家军与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家军,杨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64号原告崔家军,居民。被告杨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军与被告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О一三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滕商初字第64号保全裁定,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崔家军申请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