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龙与被告梁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龙,梁某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莫某龙。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被告梁某丽。原告莫某龙与被告梁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仕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被告梁某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龙诉称,原告与被告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8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83年12月和1985年9月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近年来被告长期参加赌博,仅2010年到2011年期间便输掉了9万余元,2012年后又输掉近7万元,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一度破裂。2012年6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于2012年12月复婚。复婚后被告仍不改赌博的恶习,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丽辩称,1、原告认为被告长期赌博,输掉16万元不是事实。被告从来不参加赌博,也没有输掉16万元,被告每天照顾好家庭生活,对赌博的行为从来不感兴趣。虽然偶尔和邻居打牌也只是生活上的娱乐消遣,从不进行钱财的赌博,被告也没有16万元的收入来源,原告更是没有证据证明所说的输掉16万元。2、原、被告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2012年6月离过一次婚,但也只是生活意见分歧一时意气用事,所以很快就又复婚了,可见双方是有感情的,并不是感情坡裂。现原、被告再次造成意见分歧,原告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认为双方只是一些琐事意见分歧,只要解决了这些生活琐事,双方还是完全有可能和好的。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82年6月3日第一次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83年和1985年生育两个女儿,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成家。原告因从事客运业务,在家时间较少,与被告缺少沟通,因此被告多次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则经常爱打牌,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原、被告因此多次发生矛盾,以致双方于2012年6月27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桂CTN6**)小型普通客车、摩托车、日杂经营店等进行了分割。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不久,原、被告再次因前述矛盾发生争吵乃至打架,双方就离婚事宜协议不成,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并于近年输掉16余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充分了解并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原、被告婚后共同经营家庭30余年,夫妻感情比较牢固。只是随着近年来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同时,原告在外跑客运导致与被告缺乏沟通,被告则沉迷于打牌,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吵、打架,最终导致双方2012年6月的离婚。原、被告离婚后的复婚,证明双方感情尚好,但因家庭琐事意见分歧引起争吵,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沟通,还是可能和好的。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并于近年输掉16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莫某龙与被告梁某丽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