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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祥玉诉临沂永吉陶瓷有限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玉,临沂永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967号原告孙祥玉。被告临沂永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汤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献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玉与被告临沂永吉陶瓷有限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祥玉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祥玉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祥玉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审 判 员  吴贯超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