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袁萍与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1417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萍,葛劲松,李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原告:袁萍,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鹏,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葛劲松,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穗,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萍与被告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萍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袁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A115幢房屋一套、位于合肥市淠河路凤凰城·家家景园二期住宅12幢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袁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A115幢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凤凰城·家家景园二期住宅12幢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慈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