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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