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莉娜,女,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