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书平、周美英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凤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平,周美英,邯郸市凤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英,系被告王书平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冀茂奇、侯向晖,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凤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成安县道东堡乡曲村。委托代理人陈之峰、张志强,河北为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书平、周美英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凤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