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非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倪卫林、倪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倪卫林,倪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非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乐清市。被执行人倪卫林。被执行人倪玉福。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温乐行审字第988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局与被执行人倪卫林、倪玉福行政非诉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倪卫林在银行有2500元存款,被执行人倪玉福在乐清市虹桥镇四村有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倪卫林的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倪玉福的房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非字第39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